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 原告
- 仁頂鐵工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清玉
- 被告
- 虹霖藝術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
- 法定代理人
- 侯信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定期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審理,兩造均應自行到庭。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肆仟柒佰捌拾柒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肆仟玖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壹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起訴狀,並附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國忠
~B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