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理賠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一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理賠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美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 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五八四九四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壹萬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元(元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