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理賠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協美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芬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理賠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四十五元),經本院於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 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王金龍 ~B法 官 蔡雅惠 ~B法 官 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