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八號
- 原告
- 紅蔘國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叁拾伍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孫 玉 文
~B法院書記官 陳 淑 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