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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
鄉城陽光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莊茂雄
訴訟代理人
林華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玲子律師
被告
環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何清池

~B法院書記官 謝國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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