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五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許永明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協美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