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五號
- 原告
- 甲○○
(送達代收人 許永明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協美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張季芬
~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