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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五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五號

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許永明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協美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張季芬

~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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