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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台灣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補充理由狀(三)繕本,被告應提出答辯三狀繕本各送交對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童來好

~B法院書記官 陳美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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