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六號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六號
- 原告
- 京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慶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五二八一三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銘晃
~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