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二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律師 蘇正信律師 被 告 式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