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三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三八號
- 原告
- 青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原告
- 青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台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炯棻律師
- 被告
-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複代理人
-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於庭期前補呈書狀到院,說明函載事項,並直接交換書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蔡孟珊
~B法院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