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 原 告 寶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律師 蕭麗琍律師 被 告 崇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 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坤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