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九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鄭和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新竹律師
- 被告
- 怡和太平洋重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蔡建賢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因就訟爭機器查封之過程及地點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準備書(一)狀所述查封經過與本院所調執行卷所載略有不同(請參考本院整理之附件審理單),被告應於庭期日五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確認查封經過及整理本案爭點(抗辯事由是否僅限縮於否認買賣契約之真正?)。並偕同系爭標的查封人員杭宗蔚到院說明查封經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童來好
~B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