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九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九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鄭和傑律師
複代理人
蘇新竹律師
被告
怡和太平洋重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因就訟爭機器查封之過程及地點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準備書(一)狀所述查封經過與本院所調執行卷所載略有不同(請參考本院整理之附件審理單),被告應於庭期日五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確認查封經過及整理本案爭點(抗辯事由是否僅限縮於否認買賣契約之真正?)。並偕同系爭標的查封人員杭宗蔚到院說明查封經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童來好

~B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