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九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鄭和傑律師
- 被告
- 怡和太平洋重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蔡建賢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因原告提出證人呂丁發之最新住址請求訊問該證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庭期五日前先具狀陳報有無承包西濱快速道路WH60、61標工程,並提出承包資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童來好
~B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