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一號 原 告 三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清白律師 被 告 台南縣新營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郭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