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第六三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第六三三號
- 原告
- 憶銘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尤金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技仁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柒萬伍仟伍佰玖拾元,折合銀元肆拾伍萬捌仟伍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零肆拾肆元陸角,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叁拾叁元(元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零捌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楊佳祥
~B法院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