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乙○○
- 被告丙○○、冠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詹俊平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冠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 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說明本件請求被告加給法定遲延利息之起算時點 及如此主張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金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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