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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
  • 被告
    丙○○冠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詹俊平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冠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 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說明本件請求被告加給法定遲延利息之起算時點 及如此主張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金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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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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