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七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裘佩恩律師
- 被告
- 慶汯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安平區○○○街五九巷十七號
- 被告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 丁士哲律師
- 複 代理人 謝采倩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金龍
~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