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六號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六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被告
- 俊漢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戊○○
-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叁拾貳萬零柒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壹拾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五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其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俊漢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陸續邀同其餘被告甲○○、戊○○、乙○○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編號二至編號四等四筆借款,共計新台幣(下同)叁佰萬元,約定借款本金到期一次償還,利息按月計付,並約定倘若有任何一宗不依約償本金或付息時,當即喪失一切債務之期限利益,其債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俊漢企業有限公司未依約到期償還本金及繳納利息(如附表所示),原告屢經催討,迄未清償,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原告新台幣參佰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被告俊漢企業有限公司於九十年九月六日邀同其餘被告甲○○、戊○○、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委任開發國內信內狀契約,以本金壹佰拾萬元為限額,循環開發遠期信用狀,並於各筆信用狀項下之匯票到期日清償原告墊款本金,利息自墊款日起算,並應開狀申請書上約定利率計付利息,遲延償還時應依墊付日原告「新台幣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二.五%」計付遲延利息,只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遲延利率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之二十%,加計逾期違約金,被告俊漢企業有限公司仍根據上開契約,於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向原告開發遠期信用狀新台幣肆指玖萬玖仟捌佰元正,係原告於九十一年九月三日經由國內銀行為其墊款(有匯票承兌,付伸請書及其匯票所證),詎被告俊漢企業有限公司繳納利息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止及償還部分本金,尚積只原告本金參拾貳萬柒佰參拾貳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被告丙○○於八十八年九月八日與原告簽立保證書,連帶保證被告俊漢企業有限公司對其現在及將來所員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貳仟萬元限額(含本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內,被告丙○○願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及連帶保證責任之約定,請求判令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借款本金餘額及信用狀金額共計叁佰叁拾貳萬零柒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另提出借據暨放款收回紀錄四紙、授信約定書四份、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書一份、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一份、匯票承兌/付款申請書一份、匯票一份及貸款本息攤還表一份、保證書一份等為憑。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放款收回紀錄四紙、授信約定書四份、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書一份、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一份、匯票承兌/付款申請書一份、匯票一份及貸款本息攤還表一份、保證書一份等為憑,核相符合,而被告復均未到庭為有利於己之主張或陳述,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所訂之消費借貸契約、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及連帶保證責任之約定,請求判令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借款本金餘額及信用狀金額共計叁佰叁拾貳萬零柒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其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 國 忠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台幣) ~F0 ~T40 ┌───────┬───────┬────────┬────┬─────────────────┬────────┐ │債權本金 │借(墊)款日及│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原借(墊)款金額│ │(即請求金額)│(年、月、日)│ │(年息)├────────┬────────┤ │ │ │到期日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逾期六個月以上按│ │ │ │ │ │ │原利率百分之十 │原利率百分之廿 │ │ ├───────┼───────┼────────┼────┼────────┼────────┼────────┤ │參拾貳萬零柒佰│⒐⒊~⒈⒈│自年月3日起│7.6355% │自年1月4日起│自年7月5日起│肆拾玖萬玖仟捌佰│ │參拾貳元正 │ │至清償日止 │ │至年7月4日至│至清償日止 │元整 │ ├───────┼───────┼────────┼────┼────────┼────────┼────────┤ │伍拾萬元正 │⒍~⒓│自年月日起│7.560% │自年月日起│自年6月日起│伍拾萬元整 │ │ │ │至清償日止 │ │至年6月日至│至清償日止 │ │ ├───────┼───────┼────────┼────┼────────┼────────┼────────┤ │伍拾萬元正 │⒍~⒓│自年月日起│7.310% │自年月日起│自年6月日起│伍拾萬元整 │ │ │ │至清償日止 │ │至年6月日至│至清償日止 │ │ ├───────┼───────┼────────┼────┼────────┼────────┼────────┤ │壹佰萬元正 │⒎⒘~⒈⒘│自年月日起│7.560% │自年月日起│自年6月日起│壹佰萬元整 │ │ │ │至清償日止 │ │至年7月4日至│至清償日止 │ │ ├───────┼───────┼────────┼────┼────────┼────────┼────────┤ │壹佰萬元正 │⒎⒘~⒈⒘│自年月日起│7.310% │自年月日起│自年6月日起│壹佰萬元整 │ │ │ │至清償日止 │ │至年7月4日至│至清償日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