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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九八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九八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被告
吉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王金龍~B法官 蔡雅惠~B法官 張銘晃

~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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