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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南昌一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丁○○

         戊○○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捌拾萬元及附表一各筆金額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美金貳拾貳萬玖仟零壹拾柒元壹角玖分,及如附表二各筆金額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貳拾陸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南昌一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邀同被告乙○○、丙○○○、許瑛昭、戊○○、庚○○為連帶保證人,由渠等簽立保證書,約定就被告南昌一貿易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借款、票款、墊款等一切債務,在本金新台幣(下同)二千萬元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一所示四筆借款,合計七百八十萬元(其約定利息及約定清償期限詳如附表一所載),並均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南昌一貿易有限公司僅分別繳息至附表一所示利息付訖日,尚積欠本金七百八十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屢經催索未果,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二)次查,被告南昌一貿易有限公司另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與原告簽訂「進口物資融資契約」,並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陸續開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委託原告開發一百五十天遠期信用狀七筆共計美金二十五萬四千三百二十元,向國外採購物資並經原告向國外銀行為其墊款,俟貨物單據到達後,經通知被告南昌一貿易有限公司簽章提貨訖,惟到期後,經催討僅清償本金美金二萬五千三百零二元八角一分,及利息美金二千零七十四元三角一分外,茲依「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第十一條規定逾期清償時,被告願繳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其遲延利息依原告銀行到期日當天新台幣放款基本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與原告銀行外匯授信牌告利率比較,孰高為準,並自遲延之日起六個月內,另按前項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則按前項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是被告尚積欠尚積欠本金美金二十二萬九千零一十七元一角九分,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筆墊款,及其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本票、進口物融資契約、外匯匯率及授信利率表各一份、借據三份、授信約定書六份、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國外銀行墊款通知書、進口單據到單通知書兼到期日通知書各七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查原告起訴時係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七百八十萬元、美金二十二萬九千零一十七元一角九分,及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於本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具狀聲明更正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之起迄日如附表一、二所示,其所為上開更正僅在使其聲明請求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明確,尚不生訴之變更或追加之問題,合先敘明。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南昌一貿易有限公司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邀同被告乙○○、丙○○○、許瑛昭、戊○○、庚○○為連帶保證人,由渠等簽立保證書,約定就被告南昌一貿易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借款、票款、墊款等一切債務,在本金二千萬元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一所示四筆借款,合計七百八十萬元(其約定利息及約定清償期限詳如附表一所載),並均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南昌一貿易有限公司僅分別繳息至附表一所示利息付訖日,尚積欠本金七百八十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㈡被告南昌一貿易有限公司另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與原告簽訂「進口物資融賈契約」,並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陸續開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委託原告開發一百五十天遠期信用狀七筆共計美金二十五萬四千三百二十元,向國外採購物資並經原告向國外銀行為其墊款,俟貨物單據到達後,經通知被告南昌一貿易有限公司簽章提貨訖,惟到期後,經催討僅清償本金美金二萬五千三百零二元八角一分,及利息美金二千零七十四元三角一分外,茲依「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第十一條規定逾期清償時,被告願繳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其遲延利息依原告銀行到期日當天新台幣放款基本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與原告銀行外匯授信牌告利率比較,孰高為準,並自遲延之日起六個月內,另按前項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則按前項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是被告尚積欠尚積欠本金美金二十二萬九千零一十七元一角九分,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情,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本票、進口物融資契約、外匯匯率及授信利率表、借據、授信約定書六份、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國外銀行墊款通知書、進口單據到單通知書兼到期日通知書等件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綜上證據調查結果,應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南昌一貿易有限公司、乙○○、丙○○○、丁○○、戊○○、庚○○應連帶給付七百八十萬元及附表一各筆金額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美金二十二萬九千零一十七元一角九分,及如附表二各筆金額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蔡美美~B 法官 王國忠~B 法官 李銘洲

~B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F0~T40附表一:南昌一貿易有限公司借款┌─┬────┬──────┬───┬────┬──────┬────┬───────┬───────────────┐│編│借款│原借款金額 │約 定│約定│請求金額 │利息│ │ ││ │日期│ │利 率│清 償 日│ │付 訖 日│應 計 利 息│違約金││號│(年月日)│(新台幣:元)│年 息│(年月日)│(新台幣:元)│(年月日)│ │ │├─┼────┼──────┼───┼────┼──────┼────┼───────┼───────────────┤│1│⒈⒋ │二、000、│百分之│⒈⒋ │二、000、│⒐⒋ │自年9月5日│自年月6日起至年4月5日││ ││000│八.0│ │000 │ │起至清臀日止按│止,按百分之八.0七之一成,另││ │││七│ │ │ │年息百分之八.│自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 ││││ │ │ │0七計算之利息│分之八.0七之二成計付。 │├─┼────┼──────┼───┼────┼──────┼────┼───────┼───────────────┤│2│⒈⒖ │三、000、│百分之│⒈⒖ │三、000、│⒈⒖ │自年8月日│自年9月日起至年3月日││ ││000│八.0│ │000 │ │起至清償日止按│止,按百分之八.0七之一成,另││ │││七│ │ │ │年息百分之八.│自年3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 ││││ │ │ │0七計算之利息│分之八.0七之二成計付。 │├─┼────┼──────┼───┼────┼──────┼────┼───────┼───────────────┤│3│⒎⒗ │八00、00│百分之│⒈⒗ │八00、00│⒏⒗ │自年8月日│自年9月日起至年3月日││ ││0│八.一│ │0 │ │起至清償日止按│止,按百分之八.一九五之一成,││ │││九五 │ │ │ │年息百分之八.│另自年3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一九五計算之利│百分之八.一九五之二成計付。 │├─┼────┼──────┼───┼────┼──────┼────┼───────┼───────────────┤│4│⒊⒙ │二、000、│百分之│⒊⒙ │二、000、│⒏⒙ │自年8月日│自年9月日起至年3月日││ ││000│八.0│ │000 │ │起至清償日止按│止,按百分之八.0七之一成,另││ │││七│ │ │ │年息百分之八.│自年3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 ││││ │ │ │0七計算之利息│分之八.0七之二成計付。 ││ ││││ │ │ │息 │ │└─┴────┴──────┴───┴────┴──────┴────┴───────┴───────────────┘附表二:遠期信用狀明細及利息、違約金計算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信 用 狀 明 細  │  單據到期通知單明細  │利│尚欠│   利         息 │違      約     金│
├─┬───┬───┬──┼───┬───┬──┬──┤ │    ├─────────────┼─────────────┤
│編│信用狀│開 狀│  │押匯日│   │國外│墊款│ │本金│  依尚欠金額自起息日起至 │到期日之次日起在六個月以內│
│ │   │   │  │   │   │  │  │率│   │  到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  │者按當時新台幣基本放款利率│
│ │   │   │金額│(墊款│到期日│押匯│  │ │(美│  ,另自到期日之次日起至  │加百分之二.五之一成計算,│
│ │   │   │  │   │   │  │  │百│ 金 │ 清償日止,按到期日當時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前述利│
│ │   │   │  │   │   │  │  │分│)  │ 之新台幣基本放款利率加  │率之二成計算。      │
│號│號 碼│日 期│美金│日) │   │金額│金額│之│    │  百分之二.五計算。    │             │
├─┼───┼───┼──┼───┼───┼──┼──┼─┼──┼─────────────┼─────────────┤
│1│2 1│⒉│ 2│⒊│⒏│ 2│ 2│8│ 2│ 自年3月日起至年  │自年8月日起至年2月│
│ │N 3│   │ 6│   │     │ 6│ 6│.│ 6│ 8月日止以百分之五.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四│
│ │Q 2│   │ 2│   │   │ 2│ 2│5│ 2│ 八計息,另自年8月  │五之一成,另自年2月日│
│ │Q 0│   │D,│   │   │D,│D,│ │D,│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 │A 0│   │S5│   │   │S5│S5│ │S5│ 分之九.九四五計算之利  │.九四五之二成計付。   │
│ │2  │   │U2│   │   │U2│U2│ │U2│ 息。           │             │
├─┼───┼───┼──┼───┼───┼──┼──┼─┼──┼─────────────┼─────────────┤
│2│2 2│⒊⒛│ 0│⒊│⒏│ 0│ 0│8│ 0│ 自年3月日起至年  │自年8月日起至年2月│
│ │N 5│   │ 0│   │   │ 0│ 0│.│ 0│ 8月日止以百分之五.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四│
│ │Q 3│   │ 0│   │   │ 0│ 0│5│ 0│ 八計息,另自年8月  │五之一成,另自年2月日│
│ │Q 0│   │D,│   │   │D,│D,│ │D,│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 │A 0│   │S2│   │   │S2│S2│ │S2│ 分之九.九四五計算之利  │.九四五之二成計付。   │
│ │2  │   │U7│   │   │U7│U7│ │U7│ 息。           │             │
├─┼───┼───┼──┼───┼───┼──┼──┼─┼──┼─────────────┼─────────────┤
│3│2 2│⒉│ 0│⒋⒉│⒏│ 0│ 0│8│ 0│ 自年4月2日起至年  │自年8月日起至年2月│
│ │N 3│   │ 5│   │   │ 5│ 5│.│ 5│ 8月日止以百分之五.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四│
│ │Q 2│   │ 9│   │   │ 9│ 9│5│ 9│ 八計息,另自年8月  │五之一成,另自年3月1日│
│ │Q 0│   │D,│   │   │D,│D,│ │D,│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 │A 0│   │S0│   │   │S0│S0│ │S0│ 分之九.九四五計算之利  │.九四五之二成計付。   │
│ │2  │   │U1│   │   │U1│U1│ │U1│ 息。           │             │
├─┼───┼───┼──┼───┼───┼──┼──┼─┼──┼─────────────┼─────────────┤
│4│2 1│⒌⒛│ 2│⒍⒊│⒑│ 2│ 2│8│ 2│ 自年6月3日起至年  │自年月1日起至年4月│
│ │N 0│   │ 8│   │   │ 8│ 8│.│ 8│ 月日止以百分之五.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四│
│ │Q 7│   │ 7│   │   │ 7│ 7│5│ 7│ 八計息,另自年月1  │五之一成,另自年5月1日│
│ │Q 0│   │D,│   │   │D,│D,│ │D,│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 │A 0│   │S7│   │   │S7│S7│ │S7│ 分之九.九四五計算之利  │.九四五之二成計付。   │
│ │2  │   │U4│   │   │U4│U4│ │U4│ 息。           │             │
├─┼───┼───┼──┼───┼───┼──┼──┼─┼──┼─────────────┼─────────────┤
│5│   6│⒋⒚│ 2│⒌⒎│⒑⒋│ 2│ 2│8│ 9│ 自年1月4日起至清償  │自年2月5日起至年8月│
│ │   2│   │ 4│   │   │ 4│ 4│.│ 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二│
│ │   5│   │ 8│   │   │ 8│ 8│5│ ‧│ 分之九.八二計算之利息  │之一成,另自年8月5日起│
│ │2 0│   │D,│   │   │D,│D,│ │D9│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 │N 0│   │S5│   │   │S5│S5│ │S3│              │八二之二成計付。     │
│ │Q  │   │U3│   │   │U3│U3│ │U5│                         │             │
│  │Q    │      │    │      │      │    │    │  │  ,│                          │                          │
│  │A    │      │    │      │      │    │    │  │  0│                          │                          │
│  │2    │      │    │      │      │    │    ㄉ  │  1│               │                          │
├─┼───┼───┼──┼───┼───┼──┼──┼─┼──┼─────────────┼─────────────┤
│6│2 6│⒍⒚│ 0│⒎⒏│⒈⒋│ 0│ 0│8│ 0│ 自年7月8日起至年  │自年1月5日起至年7月│
│ │N 5│   │ 0│   │   │ 0│ 0│.│ 0│ 1月4日止以百分之五.  │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二│
│ │Q 8│   │ 2│   │   │ 2│ 2│5│ 2│ 八計息,另自年1月5  │之一成,另自年7月5日起│
│ │Q 0│   │D,│   │   │D,│D,│ │D,│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 │A 0│   │S1│   │   │S1│S1│ │S1│ 分之九.八二計算之利息  │八二之二成計付。     │
│ │2  │   │U4│   │   │U4│U4│ │U4│ 。            │             │
├─┼───┼───┼──┼───┼───┼──┼──┼─┼──┼─────────────┼─────────────┤
│7│2 7│⒎│ 4│⒏⒚│⒈⒗│ 4│ 4│5│ 4│  自年8月日起至年  │自年1月日起至年7月│
│ │N 2│   │ 8│   │   │ 8│ 8│7│ 8│  1月日止以百分之五.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二│
│ │Q 0│   │ 2│   │   │ 2│ 2│5│ 2│  七計息,另自年1月  │之一成,另自年7月日起│
│ │Q 1│   │D,│   │   │D,│D,│ │D,│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 │A  │   │S1│   │   │S1│S1│ │S1│  分之九.八二計算之利息  │八二之二成計付。     │
│ │2  │   │U2│   │   │U2│U2│ │U2│  。            │             │
├─┼───┼───┼──┼───┼───┼──┼──┼─┼──┼─────────────┼─────────────┤
│ │ 合 │   │  │   │   │  │  │ │ 9│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0│   │   │ 0│ 0│ │ 7│              │             │
│ │   │   │ 2│   │   │ 2│ 2│ │ 1│              │             │
│ │   │   │ 3│   │   │ 3│ 3│ │ 0│              │             │
│ │   │   │ ,│   │   │ ,│ ,│ │ ,│              │             │
│ │   │   │D4│   │   │D4│D4│ │D9│              │             │
│ │   │   │S5│   │   │S5│S5│ │S2│              │             │
│ │ 計 │   │U2│   │   │U2│U2│ │U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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