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 原告
- 德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濟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蔡文弘
- 被告
- 人
- 被告
- 嘉宏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右原告與被告濟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陸拾貳萬捌仟元,折合銀元壹
仟捌佰捌拾柒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折合新臺
幣陸拾貳萬貳仟玖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蘇正賢
~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