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 原告
- 德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濟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蔡文弘
- 被告
- 人
- 被告
- 嘉宏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右原告與被告濟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捌仟捌佰肆拾元,折合銀
元伍拾陸萬陸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貳佰貳拾玖元參角,折合新
臺幣壹萬捌仟陸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蘇正賢
~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