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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濟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蔡文弘
被告
被告
嘉宏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右原告與被告濟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捌仟捌佰肆拾元,折合銀

元伍拾陸萬陸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貳佰貳拾玖元參角,折合新

臺幣壹萬捌仟陸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蘇正賢

~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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