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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四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四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灣分行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慶泰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兼法定代理人
被告
庚○○ 原

         丁○○  原

         戊○○  原

         丙○○○ 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育幟

~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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