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二號
- 原告
- 子○○
- 訴訟代理人
- 乙○○
- 原告
- 聖惠電鍍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原告
- 己○○
- 兼法定代理人
- 壬○○
- 原告
- 庚○○
- 原告
- 戊○○
- 原告
- 癸○○
- 訴訟代理人
- 郁旭華律師
- 被告
- 辛○○
- 訴訟代理人
- 莊美貴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字第六三三號判例參照)。又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提起是項訴訟,自須限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其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換言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非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之犯罪事實侵害其私權,縱因同一事故而受有損害,亦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三0六號判決參照)。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請求,若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故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縱其移送前提起此項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但其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即屬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仍應依該條項款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抗字第四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原告因被告甲○○詐欺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辛○○、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即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及甲○○(原告子○○、丁○○、己○○、壬○○、庚○○、戊○○、癸○○起訴請求被告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及甲○○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另為判決)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分別自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等語。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其附帶之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民事庭。
三、惟查本件被告辛○○涉犯詐欺罪嫌部分,業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二號、九十年度偵續字第七三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辛○○之刑案查註紀錄表各一紙可稽。本件被告辛○○涉犯詐欺罪嫌既未經提起公訴,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原告等人縱因同一事故而受有損害,亦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辛○○抗辯原告等對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等語,洵屬可採。
四、本件原告對被告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既不合法,原告以欲證明被告辛○○有無參與本件詐欺犯行,另請求亞太商業銀行永康分公司即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提出案發當時之不備事項登記簿及主管編號對照表,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五、原告之訴既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孫玉文
年 月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原 告 │ 金額(新台幣) │利 息 起 算 日│ ├───────────┼─────────┼────────────────────┤ │子○○ │二百萬元 │十五萬元: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起 │ │ │ │一百八十五萬元: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起 │ ├───────────┼─────────┼────────────────────┤ │聖惠電鍍(股)公司 │ │一千一百萬元:自八十九年六月五日起 │ │ │ │一千二百七十萬元 │四十萬元:自八十九年十月九日起 │ │ │ │一百二十萬元: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起 │ ├───────────┼─────────┼────────────────────┤ │丁○○ │一百九十萬元 │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起 │ ├───────────┼─────────┼────────────────────┤ │癸○○ │五百三十萬元 │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 │ ├───────────┼─────────┼────────────────────┤ │己○○ │五百八十六萬元 │五百六十五萬元: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 │ │ │ │二十一萬元:自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 │ ├───────────┼─────────┼────────────────────┤ │晉金企業(股)公司 │八百萬元 │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 │ ├───────────┼─────────┼────────────────────┤ │壬○○ │九百六十五萬元 │自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 │ │ │ │五百五十萬元: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 │ │ │ │十五萬元:自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 │ ├───────────┼─────────┼────────────────────┤ │庚○○ │一百五十五萬元 │自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 │ ├───────────┼─────────┼────────────────────┤ │戊○○ │一百五十五萬元 │自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 │ └───────────┴─────────┴────────────────────┘ 附表二: ┌───────────┬─────────┬────────────┬─────────┐ │ 原 告 │ 請 求 金 額 │ 時 間 │ 備 註 │ ├───────────┼─────────┼────────────┼─────────┤ │子○○ │二百萬元 │⒑ 六十萬元 │⒑還四十五萬元│ │ │ │⒑ 一百八十五萬元│ │ ├───────────┼─────────┼────────────┼─────────┤ │聖惠電鍍(股)公司 │一百三十萬元 │⒑ 一百三十萬 │ │ │ ├─────────┼────────────┼─────────┤ │ │一千一百四十萬元 │⒍5 一千一百萬元 │ │ │ │ │⒑9 四十萬元萬元 │ │ ├───────────┼─────────┼────────────┼─────────┤ │丁○○ │一百九十萬元 │⒑ 一百九十萬 │ │ ├───────────┼─────────┼────────────┼─────────┤ │癸○○ │五百三十萬元 │⒑ 五百三十萬元 │ │ ├───────────┼─────────┼────────────┼─────────┤ │己○○ │五百八十六萬元 │⒑ 五百六十五萬元│ │ │ │ │⒑ 十五萬元 │ │ │ │ │⒑ 六萬元 │ │ ├───────────┼─────────┼────────────┼─────────┤ │晉金企業(股)公司 │八百萬元 │⒓ 八百萬元 │ │ ├───────────┼─────────┼────────────┼─────────┤ │壬○○ │九百六十五萬元 │⒑2 四百萬元 │ │ │ │ │⒑ 五百五十萬元 │ │ │ │ │⒑ 十五萬元 │ │ ├───────────┼─────────┼────────────┼─────────┤ │庚○○ │一百五十五萬元 │⒑ 一百五十五萬元│ │ │ │ │ │ │ ├───────────┼─────────┼────────────┼─────────┤ │戊○○ │一百五十五萬元 │⒑ 一百五十五萬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