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三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歸仁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天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甲○○ 住
- 訴訟代理人
- 辛○○ 住
- 被告
- 答日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庚○○ 住
- 被告
- 己○○ 住
- 訴訟代理人
- 金輔政律師
- 被告
- 戊○○ 住
- 被告
- 丁○○ 住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①原告既然主張渠曾與被告己○○就本件借款訂立分期攤還協議,且被告己○○亦已依該協議攤還了五期各五萬元之借款共計二十五萬元,則原告為何主張本件被告等應連帶給付之金額仍為壹仟貳佰萬元?②本件借款既經連帶保證人己○○為部分清償,則該部分清償之金額,究應抵沖若干本金、利息、違約金,從而,本件尚餘之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究為若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金龍
~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