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林逸梅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甲○○
- 被告嘉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被 告 嘉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嘉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進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嘉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簡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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