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凱穎肩墊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戊○○
丙○○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日: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及各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丁○○、丙○○、己○○於八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與原告簽立最高限額連帶保證書,同意就被告凱穎肩墊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穎公司)之借款於三千萬元之限額內負連帶保證責任,嗣凱穎公司向原告分別借款五筆,合計一千二百萬元,其金額、利率、到期日及其他約定事項如附表二所載。詎被告凱穎公司僅繳息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份及九十二年一、二月份,依據授信約定書第六條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為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⑴授信約定書四份、⑵最高限額保證書一份、⑶借據五份、⑷凱穎肩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⑸收入傳票五份、⑹支出傳票五份、⑺存款取款憑條四份、⑻基本放款利率明細表一份、⑼凱穎公司會議記錄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戊○○、丙○○部分:'(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確有擔任本件借款連帶保證人,對原告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無意見,但利率太高。
二、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凱穎公司、丁○○、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戊○○、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表一編號1之借款,凱穎公司金繳息至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惟原告僅請求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計算利息,其於編號2至5借款均係從繳息截止日翌日起算利息),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四份、最高限額保證書一份、借據五份、凱穎肩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收入傳票五份、支出傳票五份、存款取款憑條四份、基本放款利率明細表一份、凱穎公司會議記錄一份為證,被告既未到庭陳述,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斟酌,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蔡雅惠
~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請 求 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1 │五十萬元 │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六計算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 │ │息。 │率之百分之二十給付違約金。 │ ├──┼─────────┼───────────────┼─────────────────────────┤ │ 2 │一百五十萬元 │自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自九十二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按年息百分之六‧九六計算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之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 │ │ │ │ ├──┼─────────┼───────────────┼─────────────────────────┤ │ 3 │二百萬元 │自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自九十二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按年息百分之六‧九六計算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之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 │ 4 │二百萬元 │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 │ │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一一計算利│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 │ │息。 │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 │ 5 │六百萬元 │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自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一一計│,按上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 │ │ │算利息。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 ~F0 ~T40 附表二: ┌──┬───────┬─────┬──────────────┬──────────────────────┐ │編號│ 貸 款 金 額 │ 借款期限 │ 利 率 │ 其 他 約 定 事 項 │ │ │ │ │ │ │ ├──┼───────┼─────┼──────────────┼──────────────────────┤ │ 1 │五十萬元 │⒎⒙至 │借款利息以年息百分之七‧二三│到期日即將借款本金一次清償。如不依約清償本金│ │ │ │⒎⒌止 │五按月計付,並按原告基本放款│或利息者,即視為全部到期。遲延時,逾期六個月│ │ │ │ │利率減碼年息百分之○‧二,機│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動調整。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 │ 2 │一百五十萬元 │⒒⒍至 │借款利息以年息百分之七‧二三│到期日即將借款本金一次清償。如不依約清償本金│ │ │ │⒑⒑止 │五按月計付,並按原告基本放款│或利息者,即視為全部到期。遲延時,逾期六個月│ │ │ │ │利率減碼年息百分之○‧二,機│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動調整。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 │ 3 │二百萬元 │⒒⒍至 │借款利息以年息百分之七‧二三│到期日即將借款本金一次清償。如不依約清償本金│ │ │ │⒑止 │五按月計付,並按原告基本放款│或利息者,即視為全部到期。遲延時,逾期六個月│ │ │ │ │利率減碼年息百分之○‧二,機│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動調整。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 │ 4 │二百萬元 │⒒⒛至 │借款利息以年息百分之七‧一一│到期日即將借款本金一次清償。如不依約清償本金│ │ │ │⒌⒗止 │○按月計付,並按原告基本放款│或利息者,即視為全部到期。遲延時,逾期六個月│ │ │ │ │利率減碼年息百分之○‧二,機│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動調整。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 │ 5 │六百萬元 │⒓至 │借款利息以年息百分之七‧一一│到期日即將借款本金一次清償。如不依約清償本金│ │ │ │⒓⒚止 │○按月計付,並按原告基本放款│或利息者,即視為全部到期。遲延時,逾期六個月│ │ │ │ │利率減碼年息百分之○‧二,機│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動調整。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