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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原告
劦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丙○○
原告
原告
丁○○
原告
四四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被告
戊○○ 現於臺南監獄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犯有侵佔及恐嚇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291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上開刑事案件業已審理終結,此有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95年9月8日函文在卷可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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