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一號
- 原告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深池
- 被告
- 柏霖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柒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慧娟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