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美昇企業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萬元,折合銀元叁佰玖拾萬 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貳仟玖佰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捌 仟陸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