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
- 原告
- 甲○○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美昇企業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萬元,折合銀元叁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貳仟玖佰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育幟
~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