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協美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美芬
- 被告
- 甲○○
- 送達代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育幟
~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