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 被 告 協美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芬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裁定,限 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 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考,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