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二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二一號
- 聲請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葉延輝
- 相對人
- 峻北生活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義弘
- 相對人
- 台富玩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茂松
右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七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六五一一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七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一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前開假扣押、提存事件案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坤芳
~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