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三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三一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大昇精密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拾壹萬壹仟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黃莉莉
~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計算書: │ ├─────────────┬───────────┬────────┤ │支 出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一、第一審裁判費 │拾壹萬壹仟元 │ │ ├─────────────┼───────────┼────────┤ │ 總 計 │拾壹萬壹仟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