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二號
- 聲請人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達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即董 事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鄭彩鳳
~B法院書記官 凌昇裕~F0~T40┌──────────────────────────────────────┐│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四萬三千三百七十二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四百元 │ │├─────────────┼─────────────┼──────────┤│共計 │四萬三千七百七十二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