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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四五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四五號

聲請人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銘業鋁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柒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0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柒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F0~T40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壹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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