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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
松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樹霖
代理人
笙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複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相對人
尚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證據保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設於越南之公司,前向相對人購買產品編號為ECF─26H,產品名稱為Four Cycle,Horizontal Type 26cc Engine之引擎一批,並由聲請人將該引擎組裝於聲請人所生產之車輛中加以銷售,惟因該批引擎嗣後分別產生引擎不易啟動、手拉系統故障、使用幾小時後排白煙、油底殼洩油孔漏油、進油管與濾油頭組易掉落、零件倒角不足致齒輪斷裂而引擎卡死、點火線圈、火星塞及化油器等零件不良、汽缸與活塞的搭配問題、活塞環及刮油環材選定及表面處理的搭配問題、汽缸表面處理不良、組裝品質不良致引擎卡死等十餘項問題,致聲請人生產之上開車輛陸續遭客戶退貨,計約二千餘組,並因此受有損害。而聲請人急需於退貨一個月內完成裝修再次出口,否則即會遭依法加課貨品出口價百分之一百五十之關稅,是為避免遭受更大損失,聲請人必須於退貨一個月內整修上開車輛及系爭引擎,並將之出口至國外,是以,此證據(即系爭引擎之瑕疵)將有需整修而滅失或或礙難使用之虞,故聲請人為求將來訴請相對人賠償就該貨品瑕疵問題所生之損害,實需依法聲請保全證據。查本件聲請保全之證據係位於國外(即聲請人公司之越南廠),位於國外之證據保全,應囑託該國之管轄法院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關、團體為之。又依據學者之通說,本案未繫屬前,保全證據之聲請,非必向本案管轄法院為之,是依此反面解釋,於起訴前,亦可向本院管轄法院聲請保全證據,並無疑義,而依據聲請人與相對人所簽定之買賣合約第十一條所示,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准此,證據保全部分,本院亦有管轄權,故聲請本院准許證據保全,鑑定位於越南國平陽省怡安縣神浪工業區第二區○○○○路十七號內之產品編號為ECF─26H,產品名稱為FourCycle,Horizontal Type 26cc Engine之引擎一批,以作為證據等語。

二、按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事訴訟法中就證據保全管轄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而排除總則管轄之規定,否則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直接規定起訴前亦得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證據保全之聲請即可,毋庸再明確區分起訴前及起訴後之管轄法院之必要,故起訴前之證據保全,自應向受訊問人住居所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無誤,聲請人謂起訴前本案管轄法院亦有管轄權,有所誤會;而查本件應保全之證據,係位於越南國,為聲請人陳明在卷,依上開規定,本院就該證物之證據保全,即無管轄權,故聲請人向本院為證據保全之聲請,即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杰正

~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七○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02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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