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一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一三號
- 聲請人
- 志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歐普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五六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叁拾伍萬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六五三七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叁拾伍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五六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五六0號、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二三四二號案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金龍
~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