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六○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尚允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六八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存單新台幣壹佰萬元(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壹張,號碼:0000000號)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七七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存單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面額一百萬元一張,號碼:0000000號)為擔保物,並以本院九十三度存字第六八九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五八三號假處分執行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案,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該提存物,爰聲請返還該擔保物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七七0號假處分裁定、九十三年度存字第六八九號提存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變更登記表、同意書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五八三號保全程序卷宗、九十三年度存字第六八九號提存卷宗等審核無訛,是相對人既已同意返還該提存物,則聲請人聲請返還,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林富郎
~B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