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八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八八號
- 聲請人
- 長榮城育樂世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英傑
- 相對人
-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太泉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一○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禁止提示付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八二六五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新臺幣三十四萬五千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一○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一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前開假處分、提存案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坤芳
~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