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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一○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一○號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再興興膠布有限公司
兼特別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玖拾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五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蔡孟珊

~B法院書記官 陳姿利~FO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壹拾壹萬捌仟叁佰玖拾貳元  │               │
├────────┼─────────────┼──────────────┤
│公示送達費    │叁佰元                   │              │
├────────┼─────────────┼──────────────┤
│合    計  │壹拾壹萬捌仟陸佰玖拾貳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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