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 原告
- 大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青芬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錫恩律師
黃俊達律師
莊信泰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高如宜
~B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