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七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七七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迪吉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 被告
- 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伍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金龍
~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