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
- 原告
- 昇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美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陸佰貳拾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育幟
~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