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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

原告
昇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陸佰貳拾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育幟

~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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