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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林彥君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   告 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邱銘峰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甲○○涉有背信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以91年度重訴字第24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年,嗣因被告不 服而提起上訴,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93年度上重訴字第91號審理中,而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為此命在該刑事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91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彥君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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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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