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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原告
台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自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洪碧雀

~B法院書記官 陳姿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或公告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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