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三八六七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三八六七四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銓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
正如左:
主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詮穩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銓穩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孫淑玉
~B法院書記官 楊尚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