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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三八六七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三八六七四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銓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

正如左:

主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詮穩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銓穩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孫淑玉

~B法院書記官 楊尚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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