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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二二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全帥液化石油氣分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派陳勁州會計師(住台南市○○路○段四十七號九樓)為相對人全帥液化石油氣分裝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繼續一年以上,出資占相對人公司總出資額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名簿各一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相對人公司歷次變更登記資料在卷可稽。又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六0號、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0八號裁定)。是聲請人既然具有股東身分,繼續一年以上出資占相對人公司總出資額百分之十,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條件。爰選派陳勁州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以資公允。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雅惠

~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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