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五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五五四號 聲 請 人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 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貳拾億肆仟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存續日期自民國八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一0年八月二十八日止,債務清償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二日向聲請人借用①貳億玖仟 柒佰萬元②肆億貳仟萬元③陸億元,借款期限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止,約 定①本金餘額柒億柒仟柒佰玖拾壹萬貳仟,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到期償還,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固定計息,按月付息一次。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 月部分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展期期間借款人出售房屋價款其中八點五成以上 部份應償還本息展期案之本金。②前積欠掛帳利息捌仟零叁拾貳萬柒仟元,其壹仟陸 佰零陸萬陸仟元分五年(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至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按月平均攤還 ,餘陸仟肆佰貳拾陸萬壹仟元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到期時一次還清。詎案外人 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起即未履行約定,嗣案外人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 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將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丙○○。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 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款影本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燁真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 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 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