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二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二號

原告
羅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帝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許蕙蘭

~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