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24號
- 原告
- 金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鴻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嬿容律師
- 被告
- 名家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四年度智專三(一)零伍零壹柒字第零玖肆貳零柒壹陸柒捌零號舉發審定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四年度智專三(一)零伍零壹柒字第零玖肆貳零柒壹陸柒捌零號舉發審定之行政爭訟程序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