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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2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張季芬黃莉莉黃翰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24號

原告
金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育鴻律師
複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被告
名家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四年度智專三(一)零伍零壹柒字第零玖肆貳零柒壹陸柒捌零號舉發審定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四年度智專三(一)零伍零壹柒字第零玖肆貳零柒壹陸柒捌零號舉發審定之行政爭訟程序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黃翰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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